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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石家庄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石经房[2005]1号 2005年9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4]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交易和管理,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基本原则
  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市场运作、计划管理 的原则。
  (一)政府组织原则。市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市房产管理局(房改办)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物价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二)市场运作原则。由开发企业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以项目法人招标形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三)计划管理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计划管理。现阶段,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要达到上年或本年度住宅建设总量的20%。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状况,合理调整建设规模,达到供求基本平衡。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合理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三、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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