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石政发[2004]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行政复议机关严格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拟订行政复议的有关文书;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对行政机关违反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河北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按照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行政复议法第
六条规定范围提出的申请。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