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发[2004]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石家庄市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石家庄市政府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答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答复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率,保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石家庄市法制办公室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办理涉及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和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接受人民法院发送的起诉状副本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发送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以及案件相关材料。
第五条 市法制办公室接受起诉状或申请书副本后,应在2日内转交给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第六条 以市政府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拟制答辩书,并负责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拟制答辩书,并收集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后,应当在8日内提交市法制办公室。
第八条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后,市法制办公室应认真进行审查。
第九条 行政机关的答辩书不符合规定的,市法制办公室应当限期行政机关重新做出。
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全的,市法制办公室应当限期行政机关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