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危陋住宅改造项目房屋权属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房〔2004〕91号)
市房屋权属登记监理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为推动危陋住宅改造,加强危陋住宅改造项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石家庄市危陋住宅改造项目房屋权属登记暂行规定》,自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石家庄市危陋住宅改造项目房屋权属登记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危陋住宅改造项目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保障危改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加快危陋住宅改造的实施意见》(市政[2000]73号)及省、市有关规定,综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按危陋住宅改造政策建设的住宅房屋及附属商业用房的权属登记管理。
三、本规定所称危陋住宅改造项目,是指经市危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由改造单位(原产权单位或牵头单位)组织,居民个人集资,在原址或原产权单位用地范围内建。用于安置原居民或组织改造单位职工的住宅改造项目。
四、组织改造单位凭市危陋住宅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项目验收审查意见及计划、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到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原房屋产权注销登记和新建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改造前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件的、还应提供用地证明。
危陋住宅改造项目新建房屋产权应先初始登记到组织改造单位,然后办理转移登记确权给产权。
五、组织改造单位负责提供原住户和剩余房屋的购买户名单及安置或购房协议,并加盖组织改造单位公章。
原住户以成本价集资改造的,按析产分割到个人名下;多建的成套住宅参照当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组织改造单位职工,交易及权属登记手续参照《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交易.权属登记的规定的通知》(石房[2003]137号)的规定办理。
六、危陋住宅改造项目,主宅房屋按新建建筑面积办理完全私产房证。房产证所载建筑面积以市房产管理局认定的测绘面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