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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以抵保付”权属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以抵保付”权属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石房[2004]93号)


市房屋资产权属登记监理中心、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

  为活跃房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解决居民在购房中因资金不足造成的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以抵保付”权属登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附: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以抵保付”权属登记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房产交易“以抵保付”权属登记暂行规定:
  为活跃房产市场,促进住房消费.解决居民在购房中因资金不足造成的困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以抵保付”是指购房人在不能一次付清购旁款时,经双方商议以所购房屋作抵押物,抵押给售房人,作为偿还购房款余额债务担保的行为。
  二、购房款交付数额、抵押担保权利价值、抵押期限等由双方当事人商定。
  三、担保期间,所欠购房款余额的利率,最高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四、具体办理程序
  (一)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契约;
  (二)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抵保付”抵押担保合同;
  (三)办理购房人的权属登记;
  (四)办理抵押登记;
  五、提交材料
  (一)转移登记
  1、买卖契约,载明以下内容:
  (1)购买房屋全部价款;
  (2)一次性付款金额和余额;
  (3)余额的付款方式,
  (4)余额付清期限,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3、售房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4.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
  (二)抵押登记
  1.买卖契约(主合同);
  2、“以抵保付”抵押担保合同,载明以下内容
  (1)购买房屋全部价款;
  (2)一次性付款金额和余额,
  (3)权利价值(即:欠款金额),
  (4)抵押物座落及权利范围:
  (5)担保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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