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进一步理顺《
建筑法》约束范围之内的建筑工程的管理权限。
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以及其他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镇建设工程,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报建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招投标制度、质量监督制度、施工许可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强化对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将各项制度贯彻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凡达到我省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的村镇建筑工程项目,各县(市、矿区)要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及我省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和监督管理;要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跨度、跨径在九米以上或者高度在四点五以上的厂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以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应当进行施工设计图审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设计图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要严把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监督关。将《
建筑法》约束范围之内的村镇建筑工程,全部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工程建设量比较大的乡镇设置专职的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作为上级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分支机构,保证日常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四、要加大对违法建筑活动的查处力度。
在理顺村镇建设工程的管理体制,健全监督管理机构,加强施工管理的前提下,要加大执法力度。今年6至7月份,各县(市、矿区)建设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建的村镇建设工程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同时要对不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擅自施工、不按规定进行招投标、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不办理施工许可证、违法分包甚至转包等违法建筑活动进行查处。
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方面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知识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广泛开展安全知识教育,规范建设行为,推行依法行政,为村镇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