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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管理的通知
(石建〔2005〕53号)


各县(市、矿区)建设局: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村镇建设工作力度,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村镇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也促进了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在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部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抓得不到位,甚至无人监管;市场行为不规范,审批手续不全;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质检、监督存在薄弱环节;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等等。今年5月11日,新乐市木村乡西曹村发生了一起重大安全事故,该村村民连林海在自家院内进行旧住宅翻修时房屋倒塌,造成了5人受伤,其中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的产生,既有连林海不依法办事,盲目施工的问题,也暴露出了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的问题。为吸取这一重大安全事故的教训,堵塞管理漏洞,保障村镇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对村镇建设工程的指导。要树立对国家、对人民、对后代高度负责的思想,切实增强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意识,适应现行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法规要求;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基层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负责本地村镇建设活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本乡镇村镇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强化对村镇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村镇建筑市场,坚决杜绝因职责不清、管理不善、监管不严而导致的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要将《建筑法》约束之外的村镇建设工程纳入监督管理范围。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要切实将村镇建筑工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活动,纳入监督管理范围,严格按照建设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监管。在村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开工前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现场定位、验线。 村镇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开工前应当持宅院平面示意图或者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图纸,向乡级人民政府或由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现场定位确定标高后,方可开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此类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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