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缴纳办法是:施工企业根据资质等级用现金、转账支票、汇款等形式缴纳到中国农业银行石家庄东岗路支行风险抵押金专用账户,户名: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账号:50-369101040009012)。
风险抵押金每个施工企业只缴纳一次,施工企业应当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风险抵押金全额一次性缴纳;新注册、进石施工企业在新开工程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前,按前款程序缴纳风险抵押金。
第六条 自2005年3月1日起,凡有新开工程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时,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查验市区内工程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由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查验本辖区工程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凭证。
第七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企业对事故处理拒不投入或投入不足时,该企业缴纳的风险抵押金转作事故抢险救灾、调查处理和善后赔付所需资金。
第九条 风险抵押金使用时,须经事故调查组提出使用意见、市建设局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
第十条 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使用后,由该企业在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30日内足额补缴。
第十一条 风险抵押金所产生的利息部分,用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宣传、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使用时由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提出方案,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发生变化时,按照新的资质等级重新核定风险抵押金缴纳标准,办理风险抵押金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本地注册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外地进石施工企业撤出石家庄市的,退还风险抵押金本金。在该企业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工程办完竣工备案手续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局批准后,该企业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本金如数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