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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1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12日)废止(原因:已被新文件代替)

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建〔2005〕1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施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石政发〔2004〕68号),特制定《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石家庄市建设局
石家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十六日

石家庄市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强化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高危生产经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暂行规定》(石政发〔2004〕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含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外地进石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含各县(市)、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征收和管理。风险抵押金的具体征收和管理工作委托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负责。
  第四条 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标准按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确定:(1)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一级30万元,二级20万元,三级10万元;(2)专业承包企业一级20万元,二级、三级10万元;(3)劳务分包企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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