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应当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确定中标人后,应在“河北建设工程信息网”公示3天
第三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交书面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资格审查情况、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三)定标结果。
以上资料已办理备案的不再重复提交。
第三十九条 市招标办自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招标投标情况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未中标的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市招标办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市招标办应当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予以答复。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建设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本实施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市)、矿区、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