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第三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宜采用“综合评标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担保制度。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的评标报告,并抄送市招标办。评标报告应当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无效投标情况说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