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当在市招标办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其主要内容。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投标文件雷同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七)投标文件未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招标文件对无效投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应当在核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