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合同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
(六)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和金额;
(七)争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八)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 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报送市招标办备案。市招标办5日内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书面责成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更正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修改或者更正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报市招标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150万元以上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日;150万元以下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依法组成的施工单位联合体,均可作为投标人,按照本办法参加相应工程的施工投标。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
(三)投标报价单;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