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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及标段简介;
  (二)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和内容;
  (四)资格预审的评审内容、方法和条件。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经招标人资格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均有权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市招标办提交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基本情况;
  (三)资格预审评审结果;
  (四)资格预审评审表等。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市招标办提交资格预审评审报告。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同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资格预审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概述;
  (二)资格预审基本情况;
  (三)资格预审评审结果;
  (四)资格预审评审表等。
  实行资格后审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后审的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定标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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