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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中级职称或者相应资格,并具有4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工程预算人员不少于1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5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市招标办备案,备案主要材料包括:
  (一)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二)招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有关证书及工作经历的证明;
  (三)拟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
  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局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建设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符合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在石家庄市建筑市场管理中心和“河北工程建设信息网”同步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地点、工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地点和时间;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实行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到市招标办登记。招标人对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工程的自身特点和需要,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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