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石家庄市有形建筑市场公开进行。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三)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有满足施工要求的建设资金;
(五) 有招标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六) 室内装修工程还应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登记;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通过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
(四)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
(六)投标人踏勘现场,招标人发布答疑通知;
(七)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八)设有标底或拦标价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标底或拦标价;
(九)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招标人组织开标;
(十一)招标人组织评标并确定中标人,中标结果公示;
(十二)招标人编制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三)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九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工作。
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或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者相应执业注册资格,并具有6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经验;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人的组织机构,可自行组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500万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