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建(2004)88号)
各县(市)、矿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
河北省建筑条例》、七部委30号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原市建[2003]3号文《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修改补充,现将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并执行。
二○○四年九月十日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石家庄市建设局为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日常工作及市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