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六号〕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已于2006年8月4日经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8月4日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
(2006年8月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尊重食用清真食品的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促进清真食品业发展,增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保安、东乡、哈萨克、撒拉、塔塔尔、乌兹别克、塔吉克、 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清真食堂,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各民族都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清真饮食习俗。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清真食品业,研制具有地方特色的清真食品,重点扶持名牌老字号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根据国家规定在清真食品产业化方面给予投资、税收、信贷等方面优惠。
回族等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网点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经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