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检查或考核不合格的;
(二)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安全评价资质条件的;
(四)暂停资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转包安全评价项目或者违法分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六)冒用资质、资格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八)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九)一年内连续两次被暂停资质的;
(十)因安全评价失误而造成被评价企业(项目)发生事故的;
(十一)连续两年内没有完成安全评价业绩要求的;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开展评价业务的;
(十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行政处罚由省安监局或委托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实施。其中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由省安监局向国家安监总局提出建议。
十五、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安监局不予变更登记签章并建议国家安监总局注销其资格。
(一)在两个及以上机构注册登记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三)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故意不严格执行安全评价标准的;
(七)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
(八)连续两年检查或考核未达到要求的;
(九)冒用各级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招揽业务的;
(十)没有参加继续教育或每年继续教育时间少于24小时的。
十六、省安监局对安全评价机构检查或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十七、省安监局三年内不受理被撤销资质的机构和注销资格的人员的资质申请和资格登记。
十八、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定期检查每年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主要是对评价机构是否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和专职评价人员所学专业是否与业务范围相适应,以及工作中是否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进行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参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内容进行。定期检查中发现甲级安全评价机构专职评价人员所学专业与业务范围不相适应等资质条件已达不到相应要求的,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国家安监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