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安监局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六、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1.是否建立及时获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章制度;
2.依据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政策信息是否准确、有效。
(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3)有满足其实际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4)有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2、人员情况
(1)安全评价机构应有8名以上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评价机构注册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2)安全评价机构应有不少于2名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评价人员。专职评价人员所学专业应持续满足已批准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的需要,不能持续满足的,应重新核定资质证书业务范围;
(3)安全评价机构已取得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对应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数量以连续缴纳失业、医疗、养老、工伤等保险(不包括退休人员,事业单位的可出具住房公积金证明)的评价人员计算;
(4)安全评价机构应与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5)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监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6)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且其学历专业应与批准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
(7)安全评价机构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且其学历专业应与批准的业务范围的相关基础专业(不少于一项)要求相一致,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
(8)聘有与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安全评价技术专家库,技术专家应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