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6〕76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
一、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
省安监局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做好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三、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重点考核是对于被评价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或省安监局接到举报反映存在违规行为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考核。
四、省安监局受国家安监总局委托或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外省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质量等有关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