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鲁安监发[2006]81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安监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安全培训机构开展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五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