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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宁波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波市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八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义务教育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6号)精神,为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高标准、高质量普及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市政府决定从2006年秋季开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包括本地户籍学生、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以及符合条件在转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外来(跨省、跨县)务工人员子女等。正常转入我市就读学生系指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和引进人才、留学回国工作、随军、港澳台及侨胞、投资创业等人员的子女需在我市就读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外来学生系指在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暂住地已取得暂住证并暂住1年以上、并依法交纳社会保险或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取得工商执照)、其他证明材料齐全的需在转入地就读的学生。具体由各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定。
  二、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发的《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甬教计〔2004〕274号)确定的杂费(含信息技术费)标准执行。最高限额为:城镇中小学(含乡镇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100元,初中130元;农村中小学(指村小、村完小及中心小学在村里举办的教学点和原100个省重点扶贫乡镇的初中、乡镇中心小学)为每生每学期小学65元,初中90元。
  经批准创办的民办学校(含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按规定仍可收取学费,但在学生注册报到时,根据价格部门核准的学费标准,按当地公办学校免费标准作相应扣减。
  实施“两免一补助”政策的14个乡(镇)和6个片,2006年继续按原有政策给予减免和补助,到其所在的县(市)实行的免除学杂费政策力度高于当地免除学杂费政策时,按就高原则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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