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法规的宣传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工作。公积金管理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保障职工住房,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活动,引导职工树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帮助企业单位负责人增强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二)着力抓好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还很低,还有相当数量的企业职工仍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为此各级政府要把推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来抓。要坚持先易后难、先大后小、先低门槛进入、后逐步到位的原则,采取各种措施,促进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类上市股份公司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在今年年底前建立;经济效益相对较好的的企业单位,限期在今明两年内建立;其他各类困难企业单位也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
(三)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国务院
《条例》,尽快制订出台《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对已实施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支取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支取、使用管理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完善现有的提取和贷款政策,适当放宽职工提取条件和使用范围。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计息、查询、提取、贷款等业务。认真研究和创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方式、品种和额度,缩短贷款办理时间,简化贷款程序,大力推进个人购、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力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摸底,弄清辖区内企业现状,严格按照
《条例》要求,采取年检年审、上门检查和接受群众举报等方式,加强行政执法稽查。对于违反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应责令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凡有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建立,对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单位经批准允许降低缴存比例建立,对经营亏损的特别困难企业也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可按有关规定办理缓缴手续,待经济好转时予以补缴。对拒不建立住房公积制度和逾期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依照国务院
《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处理和处罚情况,加大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