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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6]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覆盖面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分配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构建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我市自1992年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全市已有40.85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48.6亿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近80亿元。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10多年来,在解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现住房保障模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没有达到《条例》规定要求,特别是许多非公有制企业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此,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现人民群众居住小康为目标,逐步建立起符合各地实际的职工住房基本保障制度,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工作目标:城镇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率有较大幅度提高,企业覆盖率达到60%以上。从2006年起,每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净增职工人数达到2004年底已建立职工人数的10%以上。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措施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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