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政发〔2006〕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为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市场准入
(一)放宽市场准入。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外,其他投资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第三产业项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给予支持。鼓励境外投资者在我县设立第三产业企业和分支机构,或与境内企业联合创办第三产业企业。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具有合法身份的人员从事产业政策鼓励类的第三产业行业,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难以到位的,可以分两年到位。在全部资本金到位前,企业按注册资本额由每位股东根据认缴出资比例对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简化和规范审批登记手续
凡是新设立的第三产业企业,其投资内容符合当年度产业政策,且不涉及基本建设申报程序的,由工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直接办理注册登记。对有前置审批条件的,属县内部门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连续三年以上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企业,可实行年检免检。
三、改善发展环境
全面清理各种收费项目,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收会费,不准向企业摊派接待、广告、公示、报刊等任何费用。
四、优惠政策
(一)享受本政策的第三产业企业是指2009年以前在我县新建,且投资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餐饮、宾馆、娱乐和旅游设施、大型商场、物流行业等服务业企业、商业企业。在经营期内,第三产业优惠政策享受年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