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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长政发〔2006〕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治理商业贿赂,改善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吉政发〔2006〕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意义
  按照统一集中管理、整合专家资源、规范操作程序、实施严密监管的要求,将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纳入政务大厅规范运作,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治理商业贿赂、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在建立有形市场基础上的深化改革。当前,我县招投标活动总体形势较好,但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行业垄断;少数项目业主逃避招标、虚假招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一些部门和少数领导干部直接介入或干预招投标活动等问题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客观上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加以解决。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规范招投标活动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确保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
  二、适时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切实加强管理
  要充分发挥政务大厅公共服务功能,适时构建招投标统一平台,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公平公正。要改变以往分散操作招投标的方式,切实做好县本级政府采购以及县建设局、县水利电力局、县交通局等部门负责监管的国有资金投资的招投标业务进厅的准备工作,待县政务大厅扩容后全部纳入县政务大厅规范运作。产权交易、药品采购、电力工程招标等项目也要逐步纳入政务大厅规范管理。
  三、规范公告制度和代理行为,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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