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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第八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依法履行下列执法职责:

  (一)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邮局、仓库、苗圃、贮木(加工)场、苗圃繁殖场及集贸市场等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存放场所,以及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使用等场所,实施检疫、复检和疫情调查、监测,并按规定采集必要的样品;
  (三)查验植物检疫证书,查阅、摘录或复制与检疫有关的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并询问有关人员;

  (四)查处违法单位或个人违章调运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五)监督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隔离试种、消毒、除害处理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六)检查、指导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的业务工作和哨卡检疫工作。

  第九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日常工作要求:

  (一)积极宣传并严格执行《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林业有害生物的检疫检验和疫情处理等技术水平;

  (三)了解和熟悉森林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收集、整理、积累资料,建立森林植物检疫档案;

  (四)开展全国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新传入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详细调查,掌握有害生物发生、传播等情况;

  (五)定期参加森林植物检疫培训、考核。

  第十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着装应按照《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着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的培训、审批和任免:
  (一)森林植物检疫员应当由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或由森检机构申报,经过重庆市林业主管部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二)森林植物检疫员的增补,由重庆市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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