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渝文审〔2006〕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植物检疫执法水平,培养和造就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森林植物检疫执法队伍,依法行政,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的安全,根据《
植物检疫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和《
重庆市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森林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是指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兼职检疫员。专职检疫员必须取得《森林植物检疫员证》,兼职检疫员应取得《兼职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专职检疫员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林业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检疫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检疫员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重庆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检疫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负责本辖区内检疫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重庆市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负责全市检疫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森林植物检疫人员管理
第七条 森林植物检疫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
(二)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林业中等专业以上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保工作两年以上的技术员担任;
(三)专职从事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四)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