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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班)管理的通知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完成培训,并达到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本职业等级标准时,核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同时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学校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人数必须达到招生人数的80%,不按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视情节给予责令纠正、停止招生等处罚。严禁异地鉴定办理资格证书和办理假证书。
  4、严格执行各项收费制度。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收费标准一经确定,应在招生时按项目一次性向学员公布,学员入学后,不得巧立名目反复收费。对要求退学的学员,也应按其在校学习时间的长短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各主管部门对反映的乱收费等问题,要及时调查,责令改正。
  二、不断强化教学管理工作
  1、为了进一步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各主管部门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按照《河北省社会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的内容开展好各项教学活动。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增强培训质量意识,严格按照《纲要》要求组织教学,使教学管理工作步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2、要按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提高教师资格水平。各学校要根据教师队伍情况,制定教师培训计划。通过组织教师进行学历教育,开展教育学、心理学、生产实习教学法培训等培训方式,使教师在一定时期内达到规定的教师职业资格。
  3、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市劳动保障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将不定期组织或委托市技能教育与职业培训协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对评估不合格者,由市劳动保障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予以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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