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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班)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班)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班):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实施条例》及《邯郸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招生管理工作
  1、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批制度。根据《邯郸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及原河北省劳动厅、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1998〕55号)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查和管理。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对违反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以确保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准确、真实、规范。
  2、严格整治招生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迅速发展,培训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生源的竞争更为突出。各主管单位要根据本地具体情况,通过积极引导,科学管理和处罚力度等强有力措施,有效地加以治理,确保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工作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中顺利进行。
  3、严格招生注册和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制度。为确保学员学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学时,提高培训质量,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和省劳动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冀劳社办〔2004〕7号)的有关规定,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收新学员进行注册登记。登记时间为每月1-10日,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将新学员注册登记表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于当月10日前报送到市劳动保障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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