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本级持《特殊病诊疗证》人员门诊就医、治疗、购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各有关对口单位:
根据《邯郸市本级城镇参保职工特殊病证管理办法(试行)》邯劳社〔2005〕24号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持《诊疗证》特殊病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特殊病患者门诊治疗行为,保障医保基金合理支出。特下此通知:
一、特殊病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科室)
1、中心医院
定点科室:肿瘤放化疗科、肾内科、血液透析科。
2、市第一医院
定点科室:肾内科、肿瘤内科。
3、市第二医院
定点科室:放疗科、化疗科、肾内科、泌尿外科。
4、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原肿瘤医院)
定点科室:化疗科、胸外科、肿瘤妇科、放疗科、介入科。
5、市第五医院
定点科室:肾内科
二、特殊病人员定点零售药店
1、医药大厦
2、康业医药超市
3、和平药店
4、同济药房
5、金健大药房
三、特殊病就医、购药有关要求
1、特殊病患者门诊、就医治疗、购药、应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定点科室和定点零售药店。并出示IC 卡和《诊疗证》。
2、定点科室的医师和零售药店的药师应对就医的特殊病患者《诊疗证》认真进行核对,如发现冒名顶替者,要收回《诊疗证》并及时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持《特殊病诊疗证》患者经医师签字长期使用同一处方药品的,可持复印件报销,但同一处方最长使用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驻市区外单位的特殊病患者,可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购药。
四、如病情严重、行动不便,确需就近化疗的特殊病患者,应向劳动保障局医保处提出申请,由患者在所就诊的医保定点医院写出详细治疗方案,经医疗专家小组审定,医保处同意后方可就医报销。如有超范围用药、检查、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视情况对其做出停网整顿、取消资格处理,经办机构扣除所有医疗费用。
五、肾移植后,使用《药品目录》范围内的抗排斥药品费用限额。
(见附件1)(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