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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三、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与所在单位精神文明创先评优相挂钩

  1、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以适当形式向该单位及市文明办抄告1次:单位在职员工总数不超过100人,年度内个人被记录闯红灯、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交通违法人(次)数累计10人(次)的,或单位车辆被记录交通违法累计10次的;单位在职员工总数超过100人,年度内被记录交通违法人(次)数超过在职员工总数的10%的,或单位车辆被记录交通违法累计20次的。被抄告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自觉进行整改。2006年度交通违法次数统计从8月21日起计算。

  2、单位年度内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2次的,取消该单位当年区级以上(含区级)文明单位、交通安全示范单位等相关类别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市公安交警部门、市文明办负责及时向人事部门抄报有关情况。

  3、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年度内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3次的,市(区)文明办负责向同级或上级文明委提出警告建议。依据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单位职工停发一年浮动工资或奖金,直至恢复文明单位荣誉称号为止。

  4、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年度内被市公安交警部门抄告4次的,市(区)文明办负责向同级或上级文明委提出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建议。依据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单位职工浮动工资或奖金随之取消。

  四、其它事宜

  1、各级文明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文明宣传教育,着力提高本部门、本单位、本系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做文明走路、文明行车、文明停车的表率。

  2、市公安局负责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负责完善和提升警务通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向市文明办提供有关交通违法基本情况。

  4、市文明办负责将创建文明交通活动纳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内容,并将各有关单位落实文明交通活动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考核的依据;负责根据市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抄告内容,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文明单位的文明奖发放情况。

  5、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6、本办法由郑州市创建文明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郑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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