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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6、不满十四周岁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以批评教育为主,不予处罚;已满十四周岁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罚款。学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要按照公安部要求,逐步将学生交通违法行为纳入综合评定。

  7、对城市低保人群、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交通违法行为人提供有效证明的,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可以警告、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

  8、对阻碍交巡警依法执行公务,辱骂、殴打交巡警或交通协管员的,处以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5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人大、政协、新闻媒体、互联网和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个人予以曝光,对交通秩序混乱路口、路段及存在严重失职行为的交巡警和交通协管员予以监督,并进行责任追究。

  10、在加强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市公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静态交通管理,重点完善标志标线、合理规划调整停车场(位)和人行横道等,为市民出行营造安全、便利、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与其精神文明评先、文明奖相挂钩

  1、对市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员工,凡个人全年因交通违法被记录3次的,建议所在单位取消当事人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个人、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参评资格。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奖金是根据按劳分配原则采取的作为工资补充的劳动报酬形式,奖金不是基本工资构成的一部分,而是工作优异的一种奖赏。奖金的发放办法必须体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原则,不能搞平均分配。文明奖作为奖金的一种形式,为了发挥其激励作用,要求各文明单位对本单位职工表现文明的可予以奖励,表现不文明的不予奖励。对国家、省、市、区级文明单位员工,凡个人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被记录1次的,请所在单位配合加强教育,不扣发文明奖;个人年度内因交通违法被记录2、3、4、5次的,要求所在单位依次扣发当事人2、5、8、12个月的文明奖。文明奖发放标准依据文明单位管理条例执行。

  3、对驻郑部队、中央驻郑及省直机关单位员工(含现役军人),逐步实行交通违法抄告制度,建议所在单位参照郑州市做法将个人交通违法情况与个人精神文明评先、文明奖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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