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为增强广大市民的文明交通意识,有效遏制行人和非机动车乱闯红灯、乱穿马路等交通违法现象,营造良好的交通秩序,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深入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文明在郑州,我为省会添光彩”活动方案>的通知》(郑办[2006]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办法。
一、加强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
1、公安交警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行人和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严格管理,依法查处。重点加大对行人闯红灯、过街不走人行横道线(过街设施)、翻越交通护栏、斜穿马路、不走人行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非机动车停车越线、闯信号、违法载物、逆向行驶、路中停留挡道、行驶机动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凡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对违法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以5-50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确系无法交纳罚款的,值勤民警应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4、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情节严重的,公安交警部门可通过查询身份证、“警务通”等方式核实其身份,将个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备案,并定期向市文明办抄告。
5、坚持严管重罚和宣传教育并重,公安交警部门在市区主要路口、路段纠察交通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出动流动宣传教育车,对交通参与者进行流动宣传,同时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的协助管理作用。各级文明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大力加强交通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交通文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