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对口单位:
《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5年6月14日以劳动保障部第26号令公布实施,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办〔2005〕231号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各企业要按
《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台、港、澳人员在我市的就业工作。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宣传台、港、澳人员在内地的就业政策,为贯彻好
《规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办事程序
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的,应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提交
《规定》第
七条的有关证明,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办理就业证。用人单位持就业证到市就业服务局职业介绍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台、港、澳人员需要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由本人持个体经营执照,健康证明和个人有效旅行证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办理就业证。凡手续齐全、符合在我市就业条件的,就业证及录取手续将随到随办。对手续不齐全的,将一次性告知补办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
三、台、港、澳人员到各县(市、区)就业的,由用人单位向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就业证和登记备案手续。
四、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各县(市、区)、各用人单位要将贯彻落实
《规定》与加强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管理结合起来,为了更好地搞好这项工作,10月份,市局将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各县(市、区)、各用人单位先进行自查,对已经在我市就业的,符合条件的要补办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处理。各县(市、区)将检查情况及台、港、澳人员已经在当地就业情况报市局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