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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离休人员公费医疗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离休人员公费医疗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公费医疗定点医院:
  《邯郸市直离休人员公费医保障管理办法》(邯医改办〔2001〕2号),实施以来,保证了市直离休人员的正常医疗,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问题。为确保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特制定本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逐步建立公费医疗微机网络管理系统,实现公费医疗现代化管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就医实行IC卡管理。就医时先刷卡进入公费医疗管理系统确认身份,定点医院在确认无误后,对各医疗项目开具专用处方,付费时输入网络。就医及发生费用情况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监控,并负责对各医疗单位接纳的公费医疗患者随时检查。由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的费用按规定报销。发现问题,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应立即与医院、患者双方核实,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二、提高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年定额标准,将原标准离休人员每人每年1200元,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退休人员每人每年960元分别调整为:离休人员年定额3000元,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和其他人员年定额2600元。设立健康老人奖,一个年度内个人未使用完年定额部分全部现金奖励给个人,并予表彰,增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节约意识。
  三、离休干部就医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即《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邯郸市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市本级诊疗项目范围实施管理暂行办法》,不分甲乙类,凡属范围内的实报实销,范围以外的不予报销,自负费用较大等特殊情况年底酌情解决。
  四、加强对公费医疗费用的审核工作。患者住院日费用清单和结算单据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备查。住院期间的门诊费用除批准的外购药外不予报销,各医院一律不得为患者替换票据。医疗费用由单位会计汇总,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后由单位报送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核销。
  五、根据《关于重新认定市本级离休人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通知》(邯劳办〔2005〕108号),市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与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就医疗管理各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其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化管理,对违犯规定的视情节处于违规金额13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医疗服务协议,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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