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聚焦超声治疗仪(妇科)等四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109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聚焦超声治疗妇科疾病新技术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4]416号)和《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5]50号)收悉。经研究,对新增的4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标准见附件),自2005年4月10日起执行。
附件: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天 津 市 物 价 局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附件:
4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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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国家编│ 项 目 名 称 │计量单│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 码 │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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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聚焦超声治疗仪(│宫颈疾病治│ 次 │ 400 │ │
│ │ │ 妇科) │ 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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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外阴疾病治│ │ 800 │ │
│ │ │ │ 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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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电振动扣击排痰 │ 次 │ 20 │每日不超过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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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自动心肺复苏机 │ 次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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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低频震荡排痰 │ 次 │ 10 │每日不超过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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