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直相关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及质量管理专家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确定评审工作方针政策和评审标准,并审定获奖企业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起草评审标准及细则;负责组织各地推荐上报符合条件企业;负责组织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及相关培训;负责获奖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九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熟悉质量、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受过专门质量培训,熟悉质量基础理论,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新方法;
(四)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具有5年以上质量管理或从事技术、专业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掌握评审的方法和技巧,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六)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从库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少于评审人员总数的60%,并结合当年评审细则对参加评审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第五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评审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该标准也作为申请吉林省质量管理奖企业自我评价的依据;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标准按照ISO9004的基本原则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十二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标准遵循引导企业追求卓越、注重质量经营战略和质量资源开发、注重企业信誉和市场建设、注重企业的质量管理过程和实际效果等原则。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国家或吉林省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