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27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省质监局制定的《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六日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管理办法
(省人事厅、省质监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公正、客观、有序地开展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激励和引导企业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质量管理奖是指企业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持续改进质量管理和不断追求卓越绩效,在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取得卓越业绩,而由省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
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是指认真实施ISO9000族标准,积极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质量保证能力,在提高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方面取得显著业绩,而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的质量管理方面的先进企业。
第三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评选工作,遵循为企业创造价值的宗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和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每两年评选一次,有效期为4年。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吉林省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选范围:全省为社会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不含非紧密型的企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吉林省质量管理奖和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