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期间价格监管的通知
(吉政明电〔2006〕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届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定于2006年9月2日至6日在长春市召开。为了保持东北亚博览会期间的价格稳定,营造良好的价格秩序和环境,省政府决定对东北亚博览会期间的相关价格实行监管。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东北亚博览会期间所有接待宾馆、会展场所、景点、机场、停车场、车站及与博览会直接相关的价格实施全面监管。
二、在东北亚博览会期间,对所有接待宾馆和餐饮业实施价格临时监管措施,自8月28日起至9月8日止,一律执行2006年8月2日的实际执行价格和收费标准。考虑供求变化的因素,允许企业适当上浮,最高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三、东北亚博览会期间的价格监管实行属地管理。长春市负责在长的所有接待宾馆、景点、会展场所、机场、车站等与东北亚博览会直接相关的价格监管;吉林市重点负责松花湖景区的价格监管;延边州、白山市负责长白山景区的价格监管;通榆县负责向海景区的价格监管;前郭县负责查干湖景区的价格监管;辉南县负责龙湾景区的价格监管;集安市负责高句丽世界遗产景区的价格监管。
四、从现在起至8月31日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明码标价大检查。重点检查宾馆、餐饮业、车站、机场、停车场、零售业、景区的明码标价,规范明码标价行为和价格秩序。东北亚博览会期间如发现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建议降低星级标准或取消评比资格。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东北亚博览会期间的价格举报工作,保证价格举报电话(12358)24小时有人值守,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并将查处结果快速反馈给举报人。
六、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对东北亚博览会期间严格执行价格规定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性质恶劣的价格违规案件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