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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药剂学校等学校学费标准上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中专学费标准上浮(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1日)废止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重庆市药剂学校等学校学费标准上浮的通知
(渝价[2002]574号)


重庆市药剂学校、重庆市北碚区职业教育中心:
  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毕业考试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价 [1998]208号)的规定,经研究同意:重庆市药剂学校(国家级重点中专)学费标准按渝价 [1998]208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15%;重庆市北碚区职业教育中心(市级重点职业高中)学费标准按渝价 [1998]208号文件规定标准上浮10%。
  本通知从2002年秋季入学新生起执行。学校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学校收取的学费,应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到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含成人)学校收费专用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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