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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1、有明确的建设或服务内容和目标,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
  2、有一支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稳定的科技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
  3、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和从事相关科技服务的良好业绩,以往承担省科技计划无不良信用记录;
  4、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并且无在研省科技计划项目;
  5、有高效完善的内部运行管理机制。
  第八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如实编制项目任务书,根据需要提供相关附件材料。项目申请单位要对项目的意义、开展的服务内容、目标及实现途径、重点和难点,计划进度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九条 项目申请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请单位所在的省辖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审核推荐;省科技厅直属单位申请的项目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推荐。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项目形式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1、项目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格式是否规范;
  2、申请项目的负责人是否有在研省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
  3、项目申请单位是否有应结未结项目、强制中止或撤消项目;
  4、项目申请材料是否过于简单,有效信息量不足,以致于专家咨询难以作出评价意见;
  5、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省内外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进行专家咨询,提出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过程实行回避与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在专家咨询的基础上,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择优选择资助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并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下达年度计划项目经费。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前,项目推荐部门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科技项目合同(一式六份),省科技厅留存两份,并将其余四份返回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作自动放弃。对由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应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牵头,与其他承担单位签订具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承担单位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相应的经费分配方案,作为合同附件。如无法取得一致,则取消该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建设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具体按照《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苏科计[2005]39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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