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规格全血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253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不同规格全血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5]250号)收悉。为满足实际临床用血需要,经研究,对新增的300毫升、400毫升全血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5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附件:新增规格全血收费标准
附件:
新增规格全血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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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 位 │ 血液中心标准 │ 医院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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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血 │ 300毫升 │ 345 │ 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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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 血 │ 400毫升 │ 455 │ 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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