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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规格全血收费标准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新增规格全血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253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不同规格全血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5]250号)收悉。为满足实际临床用血需要,经研究,对新增的300毫升、400毫升全血收费标准予以核定(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自2005年7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05年12月31日。
  附件:新增规格全血收费标准

  附件:
                 新增规格全血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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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  目    │   单 位    │   血液中心标准   │ 医院收费标准 │
├──────────┼─────────┼───────────┼────────┤
│    全 血    │   300毫升   │     345     │   365    │
├──────────┼─────────┼───────────┼────────┤
│    全 血    │   400毫升   │     455     │   47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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