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156-2001《湿米粉》标准组织生产,并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没有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销售。
第十条 生产加工的湿米粉必须包装出厂。包装应使用透气性好、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耐腐蚀、易清洗消毒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成。可用塑料袋包装,也可用竹、塑料、不锈钢材料制成的(筐、篓),内垫为多层经消毒棉纱布包装,以防尘、防蝇和其他污染。食品标签应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加工企业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原辅材料采购制度、生产关键点控制制度、生产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记录生产数量、生产时间)、销售记录制度(记录购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货日期)、质量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产品检验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技术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设备及运输工具维护清洗制度等。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十二条 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提倡实行订单加工,集中配送,定点销售的管理模式,应做到产品质量可跟踪、可追溯。
第十三条 严禁生产加工企业向宾馆酒楼、食堂、饮食店等餐饮单位和销售摊点(超市、早夜市、农贸市场等)销售无包装、无食品标签、无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三无”湿米粉。经营单位严禁采购“三无”产品。
第十四条 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对湿米粉生产加工企业违反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各自依法进行处罚:
(一)质监部门负责湿米粉生产加工环节湿米粉质量的日常监管,每年安排定期监督检验和专项监督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告,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他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