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
(十)运送湿米粉产品须用专用运输车辆,运送前后应对运输工具及时清洗消毒,防止污染产品。
第六条 生产加工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通过健康检查和食品营养、食品卫生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培训,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二)生产操作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必须换工作服和鞋帽,并做到手清洗消毒和工作鞋消毒;
(三)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在工作时不得佩戴首饰和饰品,不得浓艳化妆、染指甲、洒香水等;
(四)不准穿工作服、工作鞋上卫生间或离开生产加工场所;
(五)不准在生产场所吸烟、饮酒、进食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六)质量卫生检验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七)企业采购人员应具备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和卫生知识的技能,质检人员应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验证。
第七条 必备生产设备和出厂检验设备
(一)生产加工湿米粉必备设备
①浸泡设备;②磨浆设备;③蒸煮设备;④成型设备;⑤包装设备。
(二)生产加工湿面条必备设备
①和面设备;②压辊设备;③成型设备;④包装设备。
(三)出厂检验设备①分析天平(0.1mg);②干燥箱;③酸碱滴定装置;④电子秤;⑤玻璃器皿和相关药品。
第八条 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关质量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一)大米质量必须符合GB1354-86《大米标准》要求,小麦粉质量必须符合GB1355-86《小麦粉标准》要求,同时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严禁使用陈化粮和不合格、霉变、受污染的原料,严禁使用“回头粉(已销售出厂的粉)”再进行加工;
(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禁止使用甲醛、吊白块、双氧水等非食品用添加剂;
(三)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