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湿米粉生产加工,其申办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当地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卫生部门对申请人的场所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进行评价与审核,符合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二)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发给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当地质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 企业生产加工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应有生产加工湿米粉的相应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或成品仓库或发放间;有原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和包装车间;有满足工艺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有检(化)验室、更衣室和办公室;有完善的供电、供水、排水设施;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
(二)厂址应选择远离废气、废水、烟尘、粉尘、垃圾站和化工厂等污染源,25米范围内不得设有坑式厕所以及粪坑和昆虫孳生的场所;
(三)厂区路面应硬化、平坦、无积水、无扬尘,裸露土地应绿化;
(四)生产加工车间应保持卫生、整洁,有相应的消毒杀菌、照明、防腐、防尘、防鼠、防蝇、更衣、洗涤、污水排放、暂存垃圾和废弃物等设施;
(五)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铺设,要设置明排水沟和地漏;天花板应选用表面光洁、不吸水、耐腐蚀、防潮防霉的浅色材料覆涂或装饰;墙壁应用不吸水、不渗水、防霉、无毒的浅色材料覆涂,墙裙应用浅色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铺设,离地面不得低于1.5米;
(六)加工车间、冷却车间和包装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换鞋、洗手、杀菌消毒设施;各车间应相对独立,人流、物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冷却(晾干)间应配备冷却或晾干设施,车间内应安装通风设备,进气口应安装易更换清洗耐腐蚀的网罩;
(七)生产加工过程中,接触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必须采用无毒、无害、无异味、抗腐蚀、不吸水、不生锈的材料制成;
(八)原料库和成品库应有防蝇、防鼠、防潮及通风设施,原料和成品应离地、离墙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建立进出库台账和相应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