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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停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的复函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停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5〕270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停止部分医疗项目收费的函》(津卫财函[2005]232号)收悉。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血液疗法”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5]9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下列收费标准自2005年8月5日废止。
  一、氦氖激光血管内照射每次80元(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1999年版][简称红本,下同]P119-10)。
  二、血液稀释动态平衡治疗每次200元(红本P27-80)。
  三、等容稀释治疗高粘血症每次80元(红本P3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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