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管,确保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价格改革方案落到实处。密切关注电煤市场动态,适时进行电煤价格和收费检查;加强电力价格整治,促进电力市场价格监管;加强成品油价格检查和巡查,维护成品油市场价格秩序;开展铁路运输价格检查,整顿运输市场秩序;开展供水价格检查,促进水价改革;加强房地产价格监督检查,落实房地产价格调控政策。
--深入整顿规范涉企收费秩序。配合税费改革,加强对费改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交通、建设、国土、环保、劳动、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收费以及电力、通讯、供水、供暖等垄断行业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问题进行检查规范,坚决查处地方、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行为,制止利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将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强行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或者利用协会、中介部门继续收费的行为。
--加强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监管。要切实转变观念,高度重视放开价格监管工作,成立专门的市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充实人员,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将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做为工作重点,大力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哄抬物价的违法行;2006年继续抓好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重点查处商业和电信行业促销中存在的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价格标示与实际不符、价格附加条件标示不清、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适时召开查处价格欺诈行为经验交流会,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
--坚持不懈地开展市场检查。定期组织节假日市场检查,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衣、食、住、行、玩方面的价格问题进行重点查处,保证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配合政府重大价格政策的调整,针对市场价格出现的一些不正常情况及时组织临时性的价格检查。
--规范办案程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把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办案工作的生命线。惩治价格违法行为必须态度坚决,同时要特别强调慎重和搞准。处理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惩治价格违法行为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重,正确处理办案数量、处罚金额与办案质量的辩证关系,牢固树立质量为本的观念,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通过强化监督约束,评议考核,责任追究,把执法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杜绝执法工作的主观性、随意性;深入贯彻落实《价格监督检查案卷管理规定》,继续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每2年举办一次全省性的案卷评查。
--建立价格监督检查预警及应急机制。充分利用价格监督网络及信息网络密切监控市场价格动态,做好价格监测及预警预报工作,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健全预案启动机制,修改完善《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进一步明确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的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目标任务和应对措施,保证在出现因国际市场价格变化、重大灾情、疫情及公共事件因素引发的价格异动紧急情况时,面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能够反应迅速、应对得当、控涨有力、治乱有方;健全应急终止机制,研究并明确终止应急机制运行的条件,保证能够及时恢复工作常态。
--不断创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方式。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坚持科学态度与创造精神的辩证统一,坚持用科学的发展观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际运用,着眼于对检查工作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发展,坚持理论创新、机制创新、行动创新,推动检查工作不断创新、与时俱进。
--加强协调,接受监督。坚持党对检查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的中心任务部署检查工作,充分发挥检查工作在为大局服务中的职能作用,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重大问题,必须向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依靠党委政府的协调,排除干扰,克服困难,妥善处理各种复杂问题,为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加强与公安、工商、新闻、纠风办等部门的协调,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牢固树立监督者也要接受监督的观念,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主动接受监督的机制,以人民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查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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