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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管理职能促进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六、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对外开放
  要加强对交通基础设施、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环境保护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的价格和收费问题的深入研究,进一步深化价格和收费改革,改进价格和收费管理方法,积极探索用开放的思路、市场的办法解决这些领域的发展问题。对外商来山西投资的项目,要提高服务质量,涉及价格审批的外商投资产品,要加快审批进程,使投资者放心。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电网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电价政策的支持,按照高于常规项目投资回报率的原则核定电价;对脱硫环保发电项目,实施脱硫加价,吸引国内外投资进入,提升电力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竞争实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我省支柱产业煤化工程项目,积极向国家争取电价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发展,促进招商引资。推进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积极疏导城市供水、供气(管道煤气、煤层气、焦炉煤气、天然气)、供热(供暖)、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公用事业方面的价格矛盾,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逐步理顺价格和收费标准,有利于社会投资者进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促进城市公用事业的良性运营和健康发展。鼓励医药行业积极整合资源,创优品牌,对优势医药产品项目(包括获有专利、原研制和首仿药品)实行价格扶持政策。
  七、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测工作,健全价格监测网络,改进价格监测制度和方法,建立快捷高效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全面提升价格监测工作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把基金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强化基金征收,努力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在基金使用上坚持正确的方向,作到程序合法,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发挥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平抑价格、促进发展的作用。加快价格立法步伐,逐步建立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配套的地方性价格法规体系,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调控价格的能力。要进一步完善非常时期价格行政干预工作预案,建立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组织机制和价格调控监管预备措施,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市场价格进行有效调控,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为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宏观价格运行环境。
  八、进一步加强对市场价格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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